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寺庙有营业执照吗

寺庙有营业执照吗

来源:聚透娱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纯粹个人出资兴建,没有合法的法师主持,一般不会给与批准。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灵岳寺院墙抢险修缮工程的批复》 二、对所报工程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评估墙体受损程度和基础稳定性,说明墙体坍塌原因,并深化设计,如明确院墙的原有形制和做法,分析墙体构造、砌法和灰浆成分等,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二)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强度,细化工程做法和技术要求,如:进一步完善墙帽的防水做法,尽量利用原有毛石,补充北院墙重做基础的做法及要求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建,但是所有权不归私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国家法规,宗教场所不得用作商业经营。私人承包寺庙经营是合法的。寺庙一直都是私人组织的,但不属于盈利组织。区别在以前的寺庙不会收门票,现在的寺庙都被地方政府列为景点,都是要收门票的,收的费用也属于政府的,跟寺庙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纯粹个人出资兴建,没有合法的法师主持,一般不会给与批准。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灵岳寺院墙抢险修缮工程的批复》 二、对所报工程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评估墙体受损程度和基础稳定性,说明墙体坍塌原因,并深化设计,如明确院墙的原有形制和做法,分析墙体构造、砌法和灰浆成分等,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二)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强度,细化工程做法和技术要求,如:进一步完善墙帽的防水做法,尽量利用原有毛石,补充北院墙重做基础的做法及要求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庙是不需要营业执照的,但是需要到宗教办理事务部门宗教活动许可证。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3种观点: 寺庙是不需要工商注册的,但是需要到宗教办理事务部门宗教活动许可证。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2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