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为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法律客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