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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抢劫是否加重抢劫罪的处罚

来源:聚透娱乐

案情介绍:

杨某(23岁)、陈某(21岁)均是社会少年,平时比较游手好闲,没有正经的职业。某日,两人看了一部以抢劫银行为题材的美国大片,深受启发,一致觉得抢劫银行发笔横财才是最快的致富之道。但苦于没有支,于是决定买一把仿真冒充真抢劫某银行。其在着手抢劫之时拿出仿真威胁银行工作人员,但最终其还是没有成功,很快就被警方控制住了。请问其持仿真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张艺律师解答:

其持仿真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支,应当是属于机关制定的有关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规定的非法持有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抢劫的……”。虽然其中所提到持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所指的“持”必须是真且要出示,假并不在此之列。因此杨某二人持假的情节并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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