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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起刑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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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刑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的或者是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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