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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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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主要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上明文规定两种,具体如下所示: 1、约定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是否有效。 2、法定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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