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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筹建信用卡中心专营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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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申请开办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信用卡逾期涉及的法律后果首先,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如果银行向起诉并胜诉了,持卡人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其次,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达一定数额,逾期不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后持卡人没有全额还款且未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银行一般采取的下列措施:1、给信用卡逾期者打催缴电话或者发催缴信。2、逾期超过6次且有一次逾期不还就会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银行会冻结逾期不还者信用卡账户,将逾期者加入黑名单,欠款记录可能被反馈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持卡人无法正常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等。3、如果信用卡逾期金额较大(本金10000元以上),逾期三个月以上,并且银行催收两次仍然没有还款,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条件如下:1、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2、申请人是金融机构;3、申请人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4、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另行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另行规定。

第3种观点: 与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依据《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的设立有更加严格的条件。(一)出资要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另外,《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未达到《条例》、《细则》规定的,在维持现有客户对象、业务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现有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可以保持不变。如发生变更股东、扩大客户对象或者业务范围、增设网点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规定增资。(二)主体要件1.一般性主体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3)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外资银行的设立之所以需要满足审慎性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在《细则》中对第(5)项中的审慎性条件做了界定,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2)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3)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4)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5)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6)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7)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8)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9)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的第(8)项、第(9)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2.外商独资银行设立的特殊主体条件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一般性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为商业银行;(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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