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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法人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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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捐助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二条: 具备 法人 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基金会法人有什么特点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间成立的私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的机构,它完全是一种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一种私法人。2、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中的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的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了捐助人之后,具有了性,所有权也从原捐助人转移至基金会法人,为该法人所享有。从捐助者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便与捐助者脱离关系,捐助者不再对捐助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基金会法人中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助章程来管理运作财产,这与社团法人也是有区别的。3、没有成员或会员。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财产集合为中心,并非人的集合。基金会并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而社会团体属于人的集合,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即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的意思形成机关——社员总会。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而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不得改变基金会章程。三、基金会法人的性质有哪些关于基金会法人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捐献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实际上是捐献法人,因为各种基金会都是靠社会捐助而形成的,基金会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会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捐助的财产用以实现特定的目的。2、“基金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其实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一笔基金在法律上拟制成为一个主体。3、“财团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在性质上是财团法人,通过设立基金会法人使捐助的财产成为的主体,使其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性,并辅之以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综上所述,关于捐助法人我国民法典已经作出了明确的介绍,比如在实践中设立的基金会就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公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在《慈善法》实施以前已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在《慈善法》实施以后并不能当然延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如果属于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以后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捐助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二条: 具备 法人 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基金会法人有什么特点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间成立的私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的机构,它完全是一种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一种私法人。2、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中的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的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了捐助人之后,具有了性,所有权也从原捐助人转移至基金会法人,为该法人所享有。从捐助者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便与捐助者脱离关系,捐助者不再对捐助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基金会法人中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助章程来管理运作财产,这与社团法人也是有区别的。3、没有成员或会员。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财产集合为中心,并非人的集合。基金会并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而社会团体属于人的集合,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即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的意思形成机关——社员总会。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而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不得改变基金会章程。三、基金会法人的性质有哪些关于基金会法人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捐献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实际上是捐献法人,因为各种基金会都是靠社会捐助而形成的,基金会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会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捐助的财产用以实现特定的目的。2、“基金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其实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一笔基金在法律上拟制成为一个主体。3、“财团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在性质上是财团法人,通过设立基金会法人使捐助的财产成为的主体,使其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性,并辅之以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综上所述,关于捐助法人我国民法典已经作出了明确的介绍,比如在实践中设立的基金会就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纯粹个人出资兴建,没有合法的法师主持,一般不会给与批准。各地会有所不同。法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灵岳寺院墙抢险修缮工程的批复》 二、对所报工程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评估墙体受损程度和基础稳定性,说明墙体坍塌原因,并深化设计,如明确院墙的原有形制和做法,分析墙体构造、砌法和灰浆成分等,为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供依据。(二)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强度,细化工程做法和技术要求,如:进一步完善墙帽的防水做法,尽量利用原有毛石,补充北院墙重做基础的做法及要求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2种观点: 寺庙是不需要工商注册的,但是需要到宗教办理事务部门宗教活动许可证。,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四条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章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三条&#160;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或城市事处的意见。

第3种观点: 寺庙不是经济实体没有法人,只可以说是寺院负责人。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符合法人条件的需要去相关部门登记。但没有并没有规定宗教法人的具备条件。根据《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佛教的注册条件有哪些呢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里有规定佛教注册的条件: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三)年龄30岁以上,戒腊10年以上;(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上是关于寺院法人谁都可以做吗?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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