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内容不同。消费者是由《限高规定》所决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是由《失信名单规定》所决定的。2.期限不同。消费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规定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为两年。3.文书不同。高消费用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4.送抵方式不同。消费令通过人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被执行人是通过法律文书送达。高消费,即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高消费被取消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履行了生效文书义务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依《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消费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费是人民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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