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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法人代表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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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代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捐助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十二条: 具备 法人 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基金会法人有什么特点1、非营利性。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是民间成立的私法人,作为非国家财政拨款的机构,它完全是一种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而成立的一种私法人。2、财产的集合体。基金会是财产的集合体,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的法人,应该属于财团法人。基金会中的财产,大多来源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的捐赠。这些自愿捐赠的资金脱离了捐助人之后,具有了性,所有权也从原捐助人转移至基金会法人,为该法人所享有。从捐助者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法人一旦成立,便与捐助者脱离关系,捐助者不再对捐助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基金会法人中的有关人员也应当按照捐助章程来管理运作财产,这与社团法人也是有区别的。3、没有成员或会员。我国许多学者都认为,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以财产集合为中心,并非人的集合。基金会并没有自己的成员或会员,基金会的管理者并不是基金会的会员,管理者的变动也不应当影响到基金会的存在。而社会团体属于人的集合,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也没有意思机关,即没有像社团法人那样的意思形成机关——社员总会。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而且基金会的管理人员都不得改变基金会章程。三、基金会法人的性质有哪些关于基金会法人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捐献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实际上是捐献法人,因为各种基金会都是靠社会捐助而形成的,基金会成立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会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捐助的财产用以实现特定的目的。2、“基金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其实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一笔基金在法律上拟制成为一个主体。3、“财团法人”说。此种观点认为,基金会法人在性质上是财团法人,通过设立基金会法人使捐助的财产成为的主体,使其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性,并辅之以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综上所述,关于捐助法人我国民法典已经作出了明确的介绍,比如在实践中设立的基金会就是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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